一、開徵期間:自113年10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營業用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
四、稅額計算:使用牌照稅係採定額課徵,稅額依各類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稅額表課徵,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分兩期開徵,下期之稅額與上期相同。
五、本市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如下:
(一)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六、繳納方式:
(一)金融機構:納稅義務人持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
(二)便利商店: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者,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萊爾富、全家、統一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亦可利用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輸入車牌號碼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直接於便利商店櫃檯繳納。
(三)網路繳納:
1、QR-Code行動條碼: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繳納。
2、線上查繳稅:利用工商/金融憑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加車牌號碼,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登入使用牌照稅線上查繳稅系統,直接線上查繳稅款。
(四)已辦理以金融或郵局存款帳戶轉帳納稅者,請納稅義務人於113年10月31日24時前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利113年11月1日扣款。
(五)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電子支付帳戶等其他繳納方式可參閱繳款書背面繳納說明或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hcct.gov.tw)首頁/繳稅管道查詢。
七、未如期繳納之處理:逾期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