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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辦理113年公共藝術補助受理申請

公布時間:2023-12-21

發佈單位:展演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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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公共藝術補助作業要點辦理,補助對象及條件如下:
(一)補助對象:
1、團體或法人:經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並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文化團體或非營利法人。但不含學校、學生社團、學校附屬團體或公營事業附屬團隊。
2、個人:中華民國國民。
(二)補助條件:
1、辦理地點:限於臺中市公開場所舉辦,辦理時間及地點必須由申請者自行辦理借用與確認,本局不代借場地。
2、補助類型:
(1)計畫型公共藝術:著重策展及民眾參與,辦理公共藝術相關節慶或教育推廣活動。
(2)教育推廣活動:辦理公共藝術工作坊、導覽、體驗活動等教育推廣活動。
3、收件時間:1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受理申請。


二、申請者應於收件時間內備齊申請書表1式7份,併同證明文件與其他相關資料,逕寄臺中市文化局視覺藝術科,信封請註明「公共藝術補助申請案」。


三、詳情請至臺中市文化局網站—藝文主題—視覺—臺中市公共藝術(https://publicart.taichung.gov.tw/)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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