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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屯區藝文中心

志工組織章程規範


組織章程

發佈單位:推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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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屯區藝文中心志工隊組織及管理守則

壹、宗旨

一、本守則依據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102年11月14日中市文推字第1020021722號函頒訂之「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志工管理要點」訂定。

二、臺中市屯區藝文中心(以下簡稱屯區中心),為提升屯區藝術文化素養,鼓勵民眾參與社區文藝服務活動,特設立「臺中市屯區藝文中心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協助屯區中心推展各項藝文活動。

三、本守則所稱志工,係指經屯區中心正式甄選合格任用,且不計任何報酬,自我意願協助屯區中心相關服務者。

四、志工應具備之資格:凡年滿十八歲,身心健康對文化藝術有興趣者,具服務熱忱、願意主動學習成長、有責任心,且獲得家庭支持,並能嚴守值勤規範之民眾,七十歲(含)以上志工之保險,須視保險公司之承保意願決定。

五、本隊因屯區中心之設立而組織,受屯區中心之監督與輔導。

 

貳、志工甄選及聘用

一、甄選

(一)應徵資格

1、一般條件:

(1) 年滿十八歲,儀容端正,言談清晰者,保險情形同第壹條第四款。

(2) 具奉獻及服務熱忱,並能嚴守時間,具責任心者。

(3) 每週或每月能值勤約定的服務時數者。

(4) 服務期間至少一年,並能參加研習者。

(5) 學生志工徵募服務(視需要另訂服務要件)。

2、特殊條件:(具其中一項即可報名)

(1) 具備園藝照顧和環境維護能力者。

(2) 具備團康活動帶領能力或具社團組織工作經驗者。

(3) 曾修讀藝術、歷史、社會調查、建築等相關科系之學生、教師或社會人士。

(二)甄選流程

屯區中心除配合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或本局辦理公開招募活動外,亦得自行視需要不定期公開招募志工;凡經錄用後經通知參加訓練並分三階段進行。

1、第一階段:需參加至少十二小時之基礎訓練。

2、第二階段:需參加至少十二小時之特殊訓練。

3、第三階段:需值勤實習三個月後,且實習時數達二十四小時以上,表現良好者頒發聘書,正式成為屯區中心志工,參加實習志工如無故缺班二次(含)以上或服務態度不佳,屯區中心得不發給聘書。

4、參加訓練志工如因故無法完成訓練,經報備後得保留為儲備志工,並於下一次志工訓練時繼續完成訓練,保留期限以一年為限。

二、聘用

(一)授證:

1、舉辦時間為每年十二月期間。

2、新進暨續聘志工均需參加,並得邀請家屬觀禮。

3、授證典禮為志工之重要儀式,由屯區中心主任主持,並邀請市長、局長、榮譽顧問、社會賢達、地方仕紳等蒞臨指導。

(二)聘用:

1、志工之聘用期限為一年,服務期間表現優異者得予以續聘。

2、志工若因職場異動,或住地遷徙而調至他縣市時,得由志工督導將該員之有關資料函請推薦新遷縣市參酌。

 

參、組織及人員

一、本隊由屯區中心(推廣股)志工承辦人員擔任隊務之總體協調與督導。

二、本隊隊員均為志願服務。為推廣藝文工作,得視實際需要並經本隊幹部會議決議通過後,每年另聘社會賢達、學者專家或屯區中心卸任志工隊隊長擔任本隊榮譽顧問,協助隊務之推行,但有不適任情形時,得由屯區中心主動解聘。

三、本隊志工幹部設下列人員:

(一)隊長乙名及副隊長至多二名。

(二)館室支援組:組長乙名,副組長乙名。

(三)活動組:組長乙名,副組長乙名。

(四)導覽組:組長乙名,副組長乙名。

(五)行政組:組長乙名,副組長乙名。

(六)圖書組:組長乙名,副組長乙名。

(七)企劃組:組長乙名。

 

四、隊長由每年十一月志工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隊長候選人須有十名以上志工連署。無人達連署門檻時,則於每年十月辦理初選選出隊長候選人五名後,於十一月辦理複選。若無受連署推選或受推選者無意願參選,則由屯區中心逕行協調提名候選人,經志工大會票選產生,最高票者當選。副隊長由當選隊長自志工隊成員中遴選之,各組組長及副組長由各組組員推選或由隊長遴選之,其任期比照隊長連選僅得連任一次之規定,並自105年度任期起適用之。

     隊長候選人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曾擔任屯區中心志工隊幹部。

(二) 熱心隊務,並具良好協調溝通能力者。

(三)服務成績經考核績優者。

(四)志願服務期間無重大操行或品格問題者。

五、各組幹部由各組組員推選或當選之隊長自志工隊成員中選出。

       各組幹部之選任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服務熱忱,服務成績經考核績優者。

(二)志願服務期間無重大操行或品格問題者。

 

肆、各組執掌及任務

一、隊長:

(一)對外代表全體志工。

(二)綜理隊務。

(三)辦理屯區中心交付之任務。

副隊長:

(一)協助隊長處理隊務。

(二)代理隊長。

二、館室支援組:

(一)志工館室值班相關事宜的協調處理。

(二)屯區中心各項展覽活動之支援。

三、活動支援組:

(一)志工表演活動值班相關事宜的協調處理。

(二)屯區中心各項藝文活動之支援。

(三)屯區中心各項大型活動之支援。

四、導覽組:

(一)屯區中心各館之導覽解說。

(二)協助屯區中心各項大型展覽之導覽解說。

五、行政組:

(一)各項會議之策劃、執行與記錄。

(二)志工值勤時數之統計並公布。

(三)志工資料之建檔與維護。

(四)志工辦公室檔案整理。

六、圖書組:

(一)美學典藏館值班相關事宜。

(二)圖書上架、排架、整架及支援美學典藏館櫃台服務

七、企劃組:

   (一)屯藝中心各項活動規劃。

    (二)志工觀摩參訪、聯誼等各種活動之策劃。

 

伍、本隊志工之職責:

一、應服從屯區中心及本隊之各項規範

隊員均為無給職,參與志工服務期間內,除參與本隊有關之活動和服務外,應遵從屯區中心及本隊各項規範及各級幹部之領導,且不得有商業營利行為或其他不法之意圖。

隊員除參與屯區中心辦理之活動外,未經授權或同意不得任意對外以屯區中心志工(本隊)名義參與任何活動。

二、志工值勤:

(一) 每年值勤時數為一百二十小時,館室值勤固定假日班者每年值勤時數則為六十八小時。(參照臺中市屯區藝文中心志工隊服務時數計算表),惟考量藝文活動之不固定性,每月最低值勤時數得由屯區中心視情形彈性調整。若連續二個月尚未值勤者,應主動與組長聯絡,由組長優先安排下一個月之值勤,另若假日班請假一班,欲以平常班補勤時,以館室值勤補班者應補二班。

(二)志工值勤應請配戴志工證並著志工背心,不攜眷值勤、不聚集聊天、飲食。

(三)因故無法值勤者,應於值勤前向組長請假並通知服務台及找尋代班者,遇緊急事故臨時無法到勤者,應告知組長或屯區中心志工承辦人員。

(四)志工值勤中若有遲到早退,請自行在簽到簿上註明報到及離開時間,並請知會值班幹部;有事離開服務區時,請先向值班帶隊幹部報備。

(五)志工請假需填具請假單。因故無法值勤需長期請假者,得事先申請暫停服務,惟以三個月為限,逾期者以回任規定辦理。

(六)志工值勤時間:

1、演藝廳:活動開演前一小時前簽到完畢並就定位。

2、實驗劇場:活動開演前一小時前簽到完畢並就定位。

3、館室支援:應提前十分鐘交接。

4、戶外露天劇場:開演前一小時前簽到完畢並就定位。

(七)志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提報幹部會議討論確認事實並經屯區中心核定後,自核定日起解聘,且不得回任,並應繳回志工證及背心:

1、品行不端,行為不檢,經查屬實者。

2、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3、每一年度內應到勤未完成請假,次數累計達五次(含五次)者。

4、連續請假達六次且未找人代班者。

5、因涉及政治、宗教或商業推銷行為等有損團隊形象,經查證屬實者。

6、其他有不適任之其他原因者。

     

三、各項會議:

(一)志工幹部定期召開幹部會議。

(二)志工隊全體志工定期召開志工月例會。

(三)志工隊長複選及幹部改選定期於每年十一月之志工大會辦

    理,另有需要時,於十月召開臨時會辦理隊長初選。

(四)參與月例會、志工授證需簽到及簽退,並依出席時間計算時數。月例會遲到早退者,該年度不給予月例會全勤獎。

(五)志工享有選舉權,但新進志工實習期間除外。

四、志工研習:

(一)研習時數:每年志工至少須參加八小時屯區中心舉辦之講座、研習、導覽或相關課程(含專業研習2小時)。

(二)前項所稱專業研習範圍應以下列為限:

1.屯區中心或志工隊舉辦含有導覽內容之活動。

2.屯區中心邀請表演團隊(個人)或藝術家辦理藝文活動相關講座或研習。

3.專為志工隊開辦之專業研習課程。

4.志工隊文化參訪中排有導覽行程活動應核給專業研習時數2小時;一日文化參訪除依前文規定核給專業研習時數2小時外,另核給一般研習時數2小時。

五、參與屯區中心活動開幕式或記者會,但此活動並無導覽安排,僅核給支援時數,惟不列入執勤及研習時數計算。

 

陸、獎勵或表揚

一、每年於月例會頒發績優志工獎狀獎勵或表揚。

二、每年授證大會中得頒發年資獎、月例會全勤獎,其他表現優秀者由屯區中心於每年簽報辦理獎勵或表揚。

 

柒、回任

(一)資格:凡身心健全並曾擔任屯區中心志工,因個人因素連續兩年未能達年度值勤時數獲續聘資格者,或因個人因素退出本隊者,得於退出本隊三個月後申請回任。

(二)程序:填具回任申請書送交屯區中心,由屯區中心初審,提送初審合格名單送志工幹部會議複核,經幹部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者,取得回任資格。

(三)訓練:回任志工仍須完成十二小時以上值勤實習時數,且實習表現良好者,始得回任屯區中心志工。

 

捌、本守則經志工隊幹部會議討論決議,並經屯區中心通過訂定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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